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 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為督促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提高風險防控能力,維護群眾飲食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將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單獨立法,制定出臺《規定》。
《規定》共27條,對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責任分配、風險防控機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強化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規定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在確定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時,須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企業;從供餐單位訂餐的,須按要求查驗所訂購食品。明確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二是明確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同時,考慮到學校、幼兒園的特殊性,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規章規定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明確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要求的,應當從重處理。
三是完善各相關主體協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工作機制。規章要求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與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規定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各相關主體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并按照規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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